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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本科课程阅卷规范(试行)

作者: 时间:2023年12月04日 14:23 点击数:


试卷评阅是考试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加强对评卷工作的管理,使试卷评阅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并及时反馈试卷分析结果,不断改进教学工作,保证教学质量,根据《烟台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条例(修订)》《烟台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期中和期末进行的考试课和考查课。

第二条 阅卷教师应本着对学校、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地进行阅卷,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规范认真细致地评分,力求做到公平、公正,成绩分布合理。

第三条 课程组应组织教师集体阅卷,采取流水作业方式,所有阅卷教师须在同一时间段和地点按照阅卷流程完成阅卷。确实不具备流水阅卷的课程,由任课教师写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在学院备案方可自行评阅。

第四条 阅卷时一律用红笔,用阿拉伯数字记分,只标注得分,不标注扣分。记分数字必须工整、清晰、规范、易于辨认,分数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时,阅卷教师要在更改处签名并注明更改日期。

第五条  阅卷过程要有批阅痕迹。阅卷时可使用对号()、错号(×)、波浪线(~~~)判定标记,其中答对的打√,答错的打×,部分错误的在错误部分下作~~~记号。在要点处标记对应得分,只需给出分值,不做其他标记(如5,不是“+5”或“⑤”)。计算每小题题头分时,置于小题题号前,小题题头分等于该小题要点分之和(如6,不是“+6”或“⑥”)。该大题各小题题头分之和即大题分,填写在该大题得分框内,并签署评阅人姓名。

第六条  试卷卷首分应填写在卷首题号对应的得分框内,每个大题分应同试卷卷面大题分完全一致,总分应等于各个大题得分之和。每份试卷卷面总分一律使用百分制。

第七条  作弊学生的试卷以“0”分记,并注明“作弊”字样。

第八条  参考答案与评分细则上要标明要点分、小题分和大题分的评分要求,可操作性要强。

第九条  成绩单上应具体给出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总评成绩,并注明总评成绩的计算方法。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为作业成绩、提问成绩、课堂讨论成绩等,考勤不能计入平时成绩。

第十条  针对课程目标和达成度要进行试卷分析和总评成绩分析。按照专业认证要求,分析考核内容与课程目标的对应关系,题型、题量、试题内容对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内容的覆盖程度;分析不同题型的完成情况,总结试题的难易程度和区分度;分析总评成绩构成、分布及其合理性;学生对课程学习内容掌握的情况及本次考试对应的课程目标达成情况。通过分析,教师要反思课堂教学和命题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持续改进措施,避免问题重复出现。

第十一条 教师教学记录表、学生成绩登记表、成绩统计分析与试卷分析要采用学校统一格式,任课教师、院(系)教学主任必须在相应的签字处签字。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烟台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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