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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2018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18〕26号)

作者:教学研究科 时间:2018年09月21日 10:29 点击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我司将开展2018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时限

  普通高等学校(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下同)新设置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撤销专业等,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集中进行备案或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程序

  1.校内审议和公示。高校申报专业,应由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对拟申报专业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申报学校应在学校主页的显要位置对专业申报材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公示无异议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2.网络申报。7月1日-31日,申报学校指定专门人员登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bkzy.org,以下简称平台),按照平台提示,提交学校负责人签字的专业申报材料(扫描件,下同)和校内专家组织审议意见,同时填报本校2017年停招专业名单和2018年拟停招专业名单。

  3.网络公示。8月1日-31日,高校的专业申报材料在平台公示,高校可根据公示期间的意见,决定撤销申报或继续申报。

  4.正式报送材料。9月30日前,高校主管部门通过平台,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专业)申请汇总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专业)申请汇总表》报我司。高校申报医学类、公安类专业征求的相关部门意见,由高校报送主管部门代为上传。

  三、工作要求

  1.主动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各地各高校要牢牢抓住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这个核心点,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设乡村振兴、健康中国、人工智能、网络安全、外语非通用语种等领域相关专业。

  2.依据标准设置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已经发布。高校要依据标准设置专业,高校主管部门要做好审核工作,确保新专业质量达到设置要求。对于达不到《标准》基本要求的专业,原则上不予备案。

  四、联系方式

  高等教育司综合处:刘坤、江河,联系电话:010-66097859。

  平台:郑阳,010-58582624,13811520169;冯嘉祺,010-58582240,15810185172;薛萌蕾,010-58581199,13811002439。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将此文转发至所属本科高校。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