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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教学研究科 时间:2018年08月22日 09:3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省部级以上教改项目除执行本办法之外,还需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教改项目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立项原则与条件

第四条 教改项目须坚持研究与改革、实践应用相结合的方针,边研究、边改革、边实践、边建设,并遵循以下原则:

1.教学改革研究工作应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解放思想,科学严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2.教改项目要符合学校总体建设思路,在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前瞻性的同时,还必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使教学研究更好地服务于学校教学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项目选题要围绕我校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及重大、迫切的实际问题,对我校教学工作乃至对我省及国家的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4.项目研究要有教育学理论依据,前期论证充分、目标明确、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可行,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五条 校级教改项目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申请者应为烟台大学在职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参与过项目研究。

2.有在研校级教改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教改项目;

3.主持人最多只能申报1项教改项目,参与人参研教改项目不能超过2项(包括主持的项目);

4.项目组成员结构及分工合理,原则上不超过5人(含负责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立项

第六条 校级教改项目立项申报每年进行一次。

1.学校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及立项指南,阐明本年度教学改革与研究的总体思路及申报要求;

2.各单位按通知要求组织申报,申报人填写《烟台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经单位内初审后择优推荐。

第七条 项目评审工作由教务处组织进行。

1.教务处对全校申请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审核;

2.组成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参加的评审委员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教改项目进行评审;

3.评审结果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管理

第八条 教改项目一经获准立项,负责人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完成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项目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其日常管理、检查及指导由各学院组织进行,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由教务处组织进行。

第十条 教改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成员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若因项目成员工作变动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必须做相应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两年,项目研究时间从学校发文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项目不能按照预定时间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验收前一个月填写《烟台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延期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同意后交教务处备案。项目延期最长不超过两年。两年后仍未结题者,该项目取消。

第五章 结题验收与后期资助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组织项目结题验收一次,于每年新的教改项目立项前一个月进行。结题验收由教务处组织,结题验收的同时,学校将根据项目研究结题情况择优予以不同的后期资助。

(一)一般资助

1.完成《烟台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2.提交《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及反映项目成果的附件材料,内容包括:项目的总体建设目标;主要的改革措施及具体实施情况;理论水平、实践效果及推广应用情况;项目的特色及创新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方向等。

3.提交正式期刊上发表的与研究项目密切相关的教学研究论文。

4.填写《烟台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

5.项目研究成果在学院内进行推广应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学院开具的证明。

符合以上要求者,学校给予一般资助,每个项目资助3000元。

(二)重点资助和特别资助

除完成一般资助项目所要求的工作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学校将给予重点资助;两个条件都满足者,学校将给予特别资助。

1.在核心期刊至少发表一篇与研究项目密切相关的教学研究论文;

2.项目研究成果被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采纳推广应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重点资助,每个项目资助10000元;特别资助,每个项目资助15000元。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验收结果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完整的项目研究材料一套(含项目申请书、项目研究总结报告、结题验收表、成果附件材料等)整理好,由所属单位负责存档。

第十五条 教研项目与同级别科研项目同等对待,发表的教研论文、获得的教学成果奖与同级别科研论文、科研奖励等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烟台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烟大校字〔2008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