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已于2024年11月27日印发,该办法自2024级学生开始执行,2023级(含)之前的学生仍按原办法执行。
烟台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烟大校发〔2024〕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体现教育对个体差异的尊重和对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由各学院和教务处共同负责,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生自愿申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两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
第四条 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第一学期或第一学年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达2.5(含)以上者。
(二)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潜力和特长的学生(须提供在校期间相关论文、学术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其特长的材料)。
(三)对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实行在原GPA基础上增加0.5个绩点后,与其他申请转专业学生统一进行排名。
(四)休学创业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复学后可申请转入与创业相关专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复学学生因原所在专业停开,复学时可申请转入学院内相近专业,不受转专业时间节点限制。
(六)在满足本条第(一)款的基础上,申请从高考录取高分专业转入低分专业时不受人数限制,国家规定的身体原因不能就读的专业除外。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等不具有在校学籍者。
(二)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尚未解除者。
(三)提前批、艺术类、体育类、合作办学类、专项计划、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录取的学生以及其他国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第六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学生,高考选考科目应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学生,申报专业不能跨文理大类。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转专业工作一般在第二、三学期初开展。
第八条 每年6月和12月,各学院报送接收计划,两次转专业计划总名额应不低于同年级该专业原有人数的15%,同时各学院须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专业特点制定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统一公布各专业接收计划和具体要求。
第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前,应对拟转入专业有全面了解,熟悉学校转专业的有关规定,慎重选择拟申请的专业,并按通知要求提交申请和参加相应考核。
第十条 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每人可报2个志愿。
第十一条 各学院将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审核、汇总,并在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汇总表报送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务处对学生报名资格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当某一专业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接收人数,教务处按照GPA进行排名,确定拟录取名单;转入学院按照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最终录取名单。
第十四条 转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未满时再递补录取第二志愿。
第十五条 转专业录取名单在教务处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向录取学生出具转专业通知单,并签字确认,逾期未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生持转专业通知单到转入学院报到。
第四章 学籍管理和教学安排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执行同年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转专业学生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转入新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教务处负责为转专业学生办理学籍异动。
第十七条 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的课程,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可以申请课程替代;不符合要求或者未修读的课程,应进行补修。
第十八条 转入学院应及时做好对转入学生的专业教育、学分认定、教学计划变更及课程修读指导工作,帮助其补修相关课程。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转专业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录取标准和工作纪律,严格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订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把关。
第二十一条 申请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伪造相关申请材料,在转专业考核中有违纪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转专业资格,并按照《烟台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在读学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烟大校发〔2017〕46号)同时废止。此前涉及转专业的相关文件和规定,凡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4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