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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调、停课管理的规定(修订)

作者: 时间:2014年05月09日 17:14 点击数:

关于严格调、停课管理的规定(修订)

为了维护教学秩序,加强课堂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调、停课管理办法。

一、校历是我校授课、停课的基本依据,教学时间应严格按校历规定执行。

二、课表是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执行计划制定的,它是组织与实施教学的重要依据,是完成教学计划的重要保证,具有严肃性与相对稳定性,排定的课表属于法规化。根据“教师工作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教师必须按教务处制定的统一课表上课,任何人不得自行变动。

三、只有下列特殊情况可临时调课,但须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1.任课教师因公参加政治公务及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必须参与的活动;

2.教师因病或家中有重大紧急情况(意外事故)不能坚持上课;

3.因教学要求,在教学过程中需更换教学方式(如讲课与实验、上机互换)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方可申请调课;

4.担任各种学会理事以上职务的教师必须出席的相关学术会议;

5.承担科研(教研)项目的教师须处理与项目有关的紧急重大问题;

6.学院院长认为可作为调课理由的情况。

四、调(停)课的处理

1.课程表排定后,在开学l-2周内和期末考试前2周内,不办理调、停课手续,以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

2.每位教师一学期内最多允许办理2次调课手续,原则上总调课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3.当须调课时,首先考虑指派其他教师代课,如代课有困难,必须换课或另找时间补课时,应由开课单位提出换课或调补课办法,同时填写《烟台大学调课申请单》(一式两份),并持有关材料(病假证明、会议通知或其它说明材料)到学院(部)办理审批手续,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调停课,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

4.需要补课的,请到学院办理网上教室借用手续。

5.《烟台大学调课申请单》由各学院在所调课程上课之前报送教务处。

6.公共课调课须事先与有关教学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然后由承担公共课的教学单位履行审批手续。

7.停课两周以上,必须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并报教务处备案。

五、凡发现未经批准而自行变动、调、停课或自行托他人代课者,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并记入教师档案。

六、教务处每学期公布一次各学院(部)调、停课情况,作为学院(部)考评的参考。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终止执行。

 

教务处

2014年4月18日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