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烟大校发〔2019〕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各专业按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所列专业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条 按本办法对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在65分以上;自2019级入学的学生开始,要求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
(四)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第五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思想品行鉴定不合格;
(二)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没有取得毕业资格;
(三)经查属学术不端行为,依据《烟台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规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
(四)因考试作弊等违背学术诚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五)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
第六条 因不符合第四条第(三)项不能获得学士学位,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参加各类科技、学科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者;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三)毕业论文(设计)被评为校级优秀论文(设计);
(四)在其它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进行审查和评议,以表决的方式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九条 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评定结果公布后5日内向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经学院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复议决定。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撤销与补发
第十一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得的学士学位:
(一)利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的;
(二)经查属学术不端行为,依据《烟台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规定,撤销其学士学位;
(三)毕业离校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
(四)其他应撤销学士学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平均学分绩,是指该生的培养方案中全部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学分绩之和除以其全部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学分之和。
某门课程学分绩是指该课程成绩乘以该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课程绩点(以课程成绩百分制计算):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提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办法自2019届应届毕业生开始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9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