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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本科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1年08月31日 10:22 点击数:

烟台大学本科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及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在进一步完善学分制基础上,在条件成熟的本科专业中试行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

第二条 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双学位所修读的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须属不同专业类。

第三条 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相应证书。

第四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只面向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学生。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五条 开办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必须具有两届以上毕业生,具备较强的学科实力,有较好的社会需求、充足的师资队伍和良好的教学条件。

需要进行联考、校考以及在报考过程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不得作为辅修专业。

第六条 申办专业经过论证,制定培养方案、实施方案、管理细则等,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论证审核通过后,完成申请报告,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七条 学校公布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批准设置名单,开办学院将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招生计划报学校教务处,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申请条件

1.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应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学有余力,主修专业第一学年的课程均获得相应学分,且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在2.0以上。

2.一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修读双学位或辅修第二专业。

3.学生应综合考虑自身情况,充分考虑到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难度,谨慎报名,尤其要考虑到跨校交换学习、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出国学习等可能产生课程冲突的情况。

4.符合辅修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及审核选拔程序

1.每年的春季学期,教务处根据现有教育资源和学院的接收能力,向学生公布学校批准后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招生计划。

2.根据学校公布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招生计划,学生在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报名申请,学院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由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开办学院进行选拔,选拔合格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并予以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在指定时间内按照所修学分缴纳学费后,方可取得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修读资格。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统一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并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对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学生管理在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管理在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并配备学业导师。

第十一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设置的课程均为必修考试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相应的实践性环节等,由开办专业所在学院编制独立的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从二年级开始,一般单独编班进行,利用晚上或双休日完成,学习年限为三年。

第十三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缴费、退选工作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初(第1-4周)办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

第十四条 双学位及辅修第二专业和主修专业学分互认原则:

1.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

2.学分高的可以替代学分低的,反之则不可;

3.学分互认由辅修学院负责,认定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未完成辅修第二专业学习者,或者完成了辅修第二专业的学习,但因主修专业未能毕业而不能取得辅修专业证书者,所修课程及学分计为主修专业任选学分。

第十六条 双学位及辅修第二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可以重修,但最后一个学期开设的课程只能补考,不能重修。

第六章 毕业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

第十七条 双学位学生的学位资格审查由辅修学院负责初审,经教务处审核后,由烟台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方可取得辅修专业的毕业资格,学校为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在主修专业取得学士学位的前提下,辅修专业达到《烟台大学学位授予办法》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方可获得辅修专业的相应学位,学校为其颁发辅修专业学位证书。注: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规定,辅修学位只在主修学位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分及毕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参照烟台大学同级本科学生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烟台大学本科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烟大校发〔2015〕43号)同时废止。